【案情描述】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蒋某伙同裴某(已判决)利用其在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财务部任职财务对账专员,负责公司场租费请款申请、消费订单审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向北京某网球馆等场馆储值款共计人民币147635元。经被害公司报案,蒋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钱款已退赔被害单位。
接受蒋某家属的委托后,办案律师经过会见,前往检察院阅卷,认为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