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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因听说投资电影能赚钱,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投资了某电影,结果电影一直都没有上映。经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退回所有本金,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对电影未如期上映是否存在过错,被告在开庭时以疫情和电影局审核期限长作为理由,我方反驳说投资合同签订时疫情已经发生,电影局审核期限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影视公司应该也有预期。法官采纳了我方,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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