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农贸市场发生了恐怖血腥的一幕。两个猪肉摊主发生争吵,其中一个郑姓摊主(男现年45岁四川人)突然拿起砍猪肉的刀子把邻摊摊主苏某(男,现年57岁,重庆市渝北区人)当场砍死,被砍死男摊主的妻子逗留现场时也被郑某杀害。从网上流传的视频来看场面的极度血腥,女摊主的头部直接被砍了下来。有自称是附近居民的消息人士称,由于两家都是卖猪肉的摊位,正所谓同行是冤家,双方积怨已久,而被砍死的一方两夫妻又比较强势,没想到最后强势一方被弱势一方砍死。该事件发生后,网上产生了两派意见,一派意见认为在公共场合杀人应当判处死刑。另一派观点认为杀人者平常为被杀者欺负,被杀者也有过错。
那么杀人的摊主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呢?问法网律师认为极有可能但不必然。大家常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杀人偿命早已不是真理。这与刑罚目的的演变有关。杀人偿命是报应理论的通俗说法。报应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功利性的,不掺杂任何对社会有用的考量,犯罪人之所以被判处刑罚,是因为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人应当因自己的行为而承担痛苦,刑法的唯一目的是实现正义。报应刑理论随着康德以及黑格尔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巅峰化发展,及其自人类有史以来就存在的历史性尊严,在刑法理论中经久不衰。但自社会契约论诞生以来却产生了动摇。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无非只是一种人为建立的公共机构,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汇聚成国家权力,而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共同和平及自由的生活。国家并非像宗教信仰那般神圣,国家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将形而上学的正义思想变为现实。公民在签订契约时,也不会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国家,因此国家无权对其公民判决并执行死刑。这就是废除死刑论的缘由,即使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也因此深受死刑正当论的困扰。
报应刑论动摇之后,随之而产生的是预防刑论,既包括一般预防,也包括特殊预防。预防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实现正义,而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以保障公民自由而和平的生活。按照预防刑论是否判处死刑是根据预防的必要性来确定的。如在该案中,按照预防刑论杀人摊主不必要判处死刑。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摊主并非是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而是因为矛盾纠纷积怨已久,在特殊情况下矛盾激化之后的激情杀人,即使把他放到社会上他几乎也不会再进行犯罪,所以对其进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很小,甚至极端的特殊预防论认为不需要对摊主判处任何刑罚。我国有关死刑的司法解释认为如是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这种规定正是出于特殊预防的考虑。但是按照一般预防论,如果不对其判处死刑,那么在偶然产生同样情况的环境下,在这种情境中的其他公民就会争相模仿,而产生更多的类似犯罪,此必须对该摊主判处刑罚,以对其他社会公民产生威慑。在具体的案件中,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是犯罪人,接受刑法处罚的人也是犯罪人,因此专门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应当放在一般预防之前进行考虑。因此综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必须对摊主判处刑罚,但是不必要适用死刑。
目前来看“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在普通人意识中是天经地义的,因此是否判处本案中杀人摊主死刑,是极其考验审判者的法律智慧的。问法网认为在这一案件中杀人者与被杀者都是输家,他们背后是两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人只要活着就会与他人交往,与他人交往就会产生矛盾,遇到矛盾忍耐一下并不是懦弱,而是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