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刘某1、长女刘某2、次子刘某3、次女刘某4。1996年,刘某、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刘某的名下。2007年8月*日,刘某因病去世,2019年10月*日,张某去世,二人的父母早已去世。四个子女中,长女刘某2在1998年去世,留有女儿张某,长子刘某1在1999年去世,留有女儿刘某5。因此,刘某5、张某、刘某3、刘某4四人是本案的全部继承人。
为分割本案房屋,刘某3与刘某5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刘某4表示其有母亲张某的自书遗嘱,拿出一张写有“我和刘某商量过,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刘某4。 张某,2009年*月*日 ”,但其他人都不认可该自书遗嘱是母亲所写。诉讼过程中,法院让刘某4拿出检材以便鉴定,刘某4未提供导致无法鉴定。
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判决了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