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郑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了《院线电影项目<攀登者>收益权分红协议书》,合同约定电影《攀登者》的投资额估值8亿元人民币,郑某投资16万元,拥有该项目0.02%的收益分红权。签订合同当日,郑某将16万元转至被告指定账户,某影视公司出具了收据。
合同签订后,郑某发现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是电影《攀登者》唯一出品方,某影视公司与该电影无关,且《攀登者》的投资额大约3亿元,而不是某影视公司宣称的8亿元。因为市场上有很多与某影视公司类似的投资、众筹骗局,电影《攀登者》的出品方2019年6月28日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表示:“截止目前,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是电影《攀登者》唯一出品方。网上流传《攀登者》出让投资份额、转让版权、众筹等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宣称有以上权益的机构,均为假冒。请勿上当受骗”。
原告认为,某影视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谎称其是电影《攀登者》的投资人,也谎称了电影的投资额度,以欺诈的手段使郑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郑某要求某影视公司撤销该合同,返还全部的投资款16万元,某影视公司不同意。
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影视公司返还郑某55%的投资额,法院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