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在网络诈骗中使用最频繁,担责么?
关键词:微信、网络诈骗、平台责任
简介:最高法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显示,2018年,微信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频繁的犯罪工具,超半数网络诈骗案件中均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那么微信平台有责任么?
问法网小编获悉,近日,最高法发布的大数据中显示,微信已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频繁的犯罪工具,那么被害方就会有疑问,微信平台有责任么?问法网律师认为,微信平台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责任。
问法网律师认为,依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满足特定的犯罪行为结构: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方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微信只是作为行为人诈骗的一个中立的平台,在行为人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帮助作用,你不能说微信平台帮你沟通帮你转账就是共犯,这太荒谬,沟通或转账本是微信平台最基本的服务,只不过被犯罪分子违法利用了而已,不足以论证微信平台本身的责任。而且微信平台在你向陌生人转账的时候会提示你钱会直接打到对方账户,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问法网律师提醒,现在微信账号多为实名制,您要及时保存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的也可以从钱包处查找账单的交易记录,这些均可以成为日后您报案的证据材料,当然还是希望您谨小慎微,小心被骗,尽可能从源头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