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不应成为一种辩护套路,问法网评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案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飞来峰遇害案
问法网小编获悉,2019年11月11日上午,“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熊志城方提出进行二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最后鉴定结果为:无精神障碍,为正常行为能力人。当日14时30分法院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熊志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终究惩罚了该受惩罚的人,但是却让人深思,为什么一到生死阶段被告方总用“精神病”作为理由?
问法网律师点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本案中,被告人熊志城因参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从而产生了轻生的想法,案发前连续多日至飞来峰景区,欲在自杀前找人垫背。2018年11月13日,熊志城在莲花峰山顶遇见被害人谭某某,随即持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部,并将被害人推下陡坡,后熊志城又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持尖刀切割被害人颈部数刀,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熊志城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审开庭过程中,被告熊志城方提出进行二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最后鉴定结果为:无精神障碍,为正常行为能力人。问法网律师认为,被告的确有权利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是这第二次申请精神病鉴定很明显是一种辩护套路,因为此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进行过鉴定了。
问法网律师提醒,《刑法》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另行规定是出于保护这些人的考量,而不应成为其他正常人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