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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11-04 15:04

案件详情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女 汉族 198x年x月8日出生  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xxxx庄x户  身份证号码:3x2021x307x8x5xX 联系电话:155x96xxx.

原告:xxx 男 汉族 200x年1x月x日出生  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xx处xx村关x2x户  身份证号码:3x12x220x610x71x1x

法定代理人:xx魏  xxx的母亲

被告:黄xx 男 汉族 1x7x年x月6日出生  住亳州市涡阳县xx镇x楼 身份证号码:3x122x1x7x05x6x935  联系电话:139x5xx9xx0.

被告: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  住所地:阜阳市阜临路xxxx楼下

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05x8-2xx0xx6  0558-2x2xxx8

被告: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xxx号 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25xxx55.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黄xx、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各项经济损失x3x2.968元(医疗费 1xx2.71元、护理费 x250.88元、交通费 x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x0元 、营养费x80元和电动自行车损失x180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依法判决被告黄xx、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各项经济损失xxx33元(医疗费x9x48元、残疾赔偿金xx048元、护理费xx81.6元、交通费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 、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被告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x年4月xx日1x时xx分,被告xxx驾驶的车号为皖KTx2xx的小型轿车沿南京路自北向南直行至阜阳市体育场南侧2公里处时,与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xxx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客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此事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x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xx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被送至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xxx住院治疗十六天后出院。原告xxx的损伤经鉴定左股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后续治疗费需2000元。原告xxx所骑得电动自行车也被撞坏,无法继续使用。肇事车辆皖KTxxxx的所有人是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该车在阜阳市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对于两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述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取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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