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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法院判吗

52 5 2023-07-28 19:58
危险驾驶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相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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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罪名概念
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后,经过修正案的修正,其行为具有多样性,包括追逐竞驶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为满足精神刺激相互追逐竞相行驶超越;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与酒驾并不相同,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更高,如果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则属于醉酒驾驶;校车运输以及旅客运输从业者,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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