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走私罪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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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9 01:13
公司走私罪是指企业或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或方式,将违禁品、走私商品、非法货物等从国内运往国外或从国外运往国内,以逃避法律监管和征税的行为。对于公司走私罪的辩护策略和法律解释如下:
1. 证明公司无罪: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参与走私活动,包括公司内部制度、员工档案、财务记录等,以证明公司并无走私行为的意图和实际操作。
2. 推翻证据的真实性:辩护律师可以质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包括证据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等,从而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
3. 证明错误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相关法规,证明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走私罪,或者证明公司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开展正常商业活动等,而非故意走私。
4. 证明违法行为的正当性: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走私行为是为了应对非法竞争、迫于经济利益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合理反应,从而减轻公司的刑事责任。
5. 证明罪责相对性:辩护律师可以将公司的走私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较,证明公司的罪行相对较轻,或者证明公司已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赔偿等,从而争取减轻刑罚或豁免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辩护策略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和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运用。只有在合法、正当和合规的范围内进行辩护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公司的权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立案
一般来说,行为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关税的数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的,就应当对行为人立案追诉。或者行为人偷逃税款的数额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其一年内曾因为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走私的,必须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