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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手机什么罪

67 1 2023-07-29 01:44
根据中国刑法,抢劫手机属于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某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夺取他人的手机财物,就构成了抢劫罪。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法院的判决,抢劫罪的犯罪人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抢劫罪拘传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抢劫罪案例分析
周雪蛟抢劫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雪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玉田皋乡孤山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雪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蛟于2006年7月23日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门东侧路边,携带伸缩警棍1根,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于毅、刁清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蛟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雪蛟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甩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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