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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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17:57
盗伐林木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定义
所谓盗伐林木罪,顾名思义就是盗窃林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的方式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本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的规定,在1997年制定新刑法亦将本罪做了规定。
盗伐林木罪客体指的是什么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相关规定对林业资源确立的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制度。也包括相应主体对森林或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行为人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但是对国家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制度的一种破坏,也侵犯了相应主体对该林木所拥有的所有权。林业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进行严格保护任何盗伐林木等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犯罪对象表现为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人自己承包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之外的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盗伐林木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