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抢劫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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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20:21
抢劫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ー)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仿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近似的罪名
抢劫罪罪名定义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案例分析
周雪蛟抢劫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雪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玉田皋乡孤山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雪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蛟于2006年7月23日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门东侧路边,携带伸缩警棍1根,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于毅、刁清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蛟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雪蛟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甩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