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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毒品罪怎么处理

21 2 2023-07-28 15:2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常用刑法规定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诈骗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名定义
本罪包括四种行为即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这四种行为分别是指:
走私毒品罪通俗来说就是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或者边境的行为。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甲非法携带毒品,进出了国境或者进出大陆与港澳台的边境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是在陆地运输的,越过国境线或者边境线就构成犯罪。如果是乘海船或者乘飞机的,那么船舶或者飞机到达了本国的港口或机场,就构成走私毒品罪。既包括直接走私毒品,也包括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道贩子。此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要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也就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贩卖可以拆为贩和卖两个字。贩既包括卖也包括为卖而买的行为,卖是出卖的意思。但是根据文意这里的贩和卖指的是出卖或者为了出卖而购买的行为。如甲向乙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丙为了向丁出卖毒品,而向戊购买毒品的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一个地点运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但是运输的范围应当在国境以内,否则就是走私毒品罪,如甲将海洛因从中国运往美国的,虽然表面上看甲的行为也是运输行为,但是因为已经出境了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典型的运输毒品罪如乙将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使用之后可以逐渐上瘾形成生理上依赖的麻醉品或者是精神药品,从自己的家里运到学校,打算用于贩卖。理论上运输毒品的目的一定要是出于售卖或者走私等的目的,但是司法解释认为运输毒品的量达到一定程度,即使不是为了售卖的目的,也构成运输毒品罪。(举例说明)如甲是吸毒者,甲为了一次过把瘾,就买了50克的海洛因带回家吸食,在运输的过程中甲被抓获了,虽然甲是为了自己吸食,但是也构成运输毒品罪。
制造毒品是指创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行为非常的多样,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单纯的制造。比如甲自己种植了罂粟,再从罂粟中提纯出了杂质较多的鸦片。乙从甲的手中买到鸦片之后在对这些纯度不高的鸦片进行提纯。丙从乙的手中买到提纯的鸦片之后,觉得鸦片这种毒品吸食不过瘾,赚不了多少钱,便刻苦钻研通过化学程序将这些提纯后的鸦片变成了另外一种毒品。丁从丙的手中买到这种新型毒品之后,将这种毒品与海洛因按照一定的比例调制成戊喜欢的"鸡尾酒"毒品。上述甲乙丙丁的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都构成制造毒品罪。
毒品危害巨大,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而且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因此对于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坚决的禁绝。(意义)本罪入刑对于我国的禁毒工作意义重大,极有力的打击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使我国的禁毒工作有法可依。(选择罪名)本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的都只定一罪,不在数罪并罚。(法律拟制)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存在法律拟制的规定,如在我国的领海或者内海的领域内收购贩卖运输毒品的,本来应当定运输毒品罪、收购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但我国刑法将上述行为统一拟制为走私毒品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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