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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38 4 2023-07-08 17:29
深圳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在深圳地区进行的P2P(点对点)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罪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吸收公众存款。
2. 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并没有按约定的方式归还或支付利息,从而使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退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认定犯有深圳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可能面临以下刑罚:
1. 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
2. 处以罚金;
3. 没收违法所得;
4. 可能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深圳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解释,并不代表对具体案例的解释。具体的法律解释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的规定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四、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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