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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

48 2 2023-07-29 07:0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修正案,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具体处罚情况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且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有组织的;
- 大量销售;
- 以营利为目的;
- 生产、销售的食品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限量标准。
总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从事此类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予相应的刑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哪些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的生理和精神状况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中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并不是一种身份,因而本罪并不是身份犯。本罪除由自然人构成之外,单位也可以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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