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驾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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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19:04
辽宁省危险驾驶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具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来说,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驾驶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2. 驾驶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3. 驾驶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辽宁省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对于危险驾驶罪一般分为三个级别:轻微、一般和严重。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仅仅是对辽宁省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的简要介绍,具体的法律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危险驾驶罪逮捕期限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两人以上共同故意醉酒驾驶,那么当然属于共同犯罪。笔者对上述典型的共同犯罪不再讨论,而是主要对劝酒人员、同乘人员、车辆提供人员、酒水提供人员等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简要分析。日本刑法规定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及“同乘罪”等新罪种,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③我国能否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呢?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和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不宜完全借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劝酒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判断劝酒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关键是看劝酒人员是否存在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劝酒人员只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键的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实施是醉酒者的意识决定的,和劝酒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由于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劝酒现象非常普遍,如果把劝酒者都认定为犯罪,那么会导致打击面过大,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相反,即使行为人没有劝酒,但存在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语言激励对方,极力劝其酒后驾驶,则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即教唆犯。(2)同乘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乘人员在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均能与机动车驾驶人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吃饭的时候,乙喝酒达到了醉酒状态。这时,乙本来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甲由于赶时间,教唆乙醉酒驾驶,如果乙听从甲的教唆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甲构成乙的教唆犯。再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吃饭的时候,乙喝酒达到了醉酒状态。这时,乙本来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甲由于赶时间,胁迫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乙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屈服于甲的胁迫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乙构成胁从犯。又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乙提出想喝点酒,但是车上没有,附近也没有卖酒的地方。这时,甲把自己带的一瓶酒拿出来供乙饮用,乙达到醉酒状态继续开车。这时甲构成乙的帮助犯吗?笔者认为,甲提供酒的行为构成乙的帮助犯。因为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推断出乙喝酒后会继续驾驶机动车,完全能够预测到乙会处于醉酒状态。甲明知乙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提供酒水,客观上对乙的行为起到了帮助或推动作用,促成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甲应认定为乙的帮助犯。又如,乙醉酒驾驶机动车,甲中途搭乘,上车后发现乙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甲没有劝阻,而是继续搭乘,那么,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吗?笔者认为,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的行为,不应构成共同犯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3)车辆提供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向乙借机动车,乙在明知甲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将机动车提供给甲,乙明知甲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提供机动车,促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时乙构成甲的帮助犯。如果甲向乙借机动车时并未醉酒,而是借到车后饮酒并醉酒驾驶,这时,因为甲乙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只是一个单纯的机动车出借人,并没有和甲商量如何醉酒驾驶,乙的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4)商业场所经营者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饭店、商店等商业场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如果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售酒水,机动车驾驶人饮用该酒水后醉酒驾驶,商业场所经营者和醉酒驾车人构成共同犯罪吗?笔者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表面上,商业场所经营者和搭乘人一样,为醉酒驾车者提供了酒水,帮助其实现了犯罪。但商业场所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出售酒水的行为只是为了营利,并不是针对某位机动车驾驶人,并不是为了让某位机动车驾驶人去醉酒驾驶,其主观上并没有让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故意。所以,商业场所经营者出售酒水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七、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八、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