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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的无罪辩护词

54 4 2023-07-28 17:54
非吸罪是指在法律上被指控为吸毒罪行的人,通过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的一种辩护手段。非吸罪的无罪辩护词法律解释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被告没有吸毒:辩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没有吸毒。这可能包括医学证明、尿液检测结果、毛发毒物学检测等证据,以证明被告身体内没有毒品成分。
2. 证明毒品不属于被告:辩方可以辩称被告并不拥有或控制被发现的毒品,且对其来源一无所知。辩方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毒品并非被告所属,如调取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3. 证明证据链不完整或存在瑕疵:辩方可以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链的完整性或存在瑕疵。例如,可能存在证据被操纵、证据链断层等情况,从而削弱检方对被告的指控。
4. 证明搜索违法或手段不当:辩方可以质疑搜查行为是否合法,例如是否有逮捕证、搜查证、是否在依法搜查的范围内等。如果发现搜查行为存在违法或手段不当,辩方可以要求排除相应的证据。
5. 证明证人不可信或证词不一致:辩方可以质疑检方提供的证人证词的真实性或一致性。如果能够证明证人存在虚假陈述、不可靠的证词或证词的不一致性,辩方可以削弱检方的指控。
需要注意的是,非吸罪的无罪辩护词法律解释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辩方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辩护。此外,法律解释也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生理和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作为本罪的主体。同时应当注意单位也能够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判处刑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本罪,亦即双方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种犯罪的实质为有身份人实施本罪,因而对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无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第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第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本罪的场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或个人)索贿罪。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存款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人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帮助行为。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存款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存款,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存款,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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