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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希宁非法吸收存款案

208 2 2023-07-28 15:17
冯希宁非法吸收存款案是指冯希宁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员,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加重犯能取保吗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数额巨大的,要升格法定性判处刑罚,即在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排除刑罚,并判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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