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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

72 4 2023-07-29 06:43
根据中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有意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具体法律解释如下: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实施;客观方面是具体的伤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打击、踢踹、刺伤、砍伤等。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可以分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重伤和故意伤害致死三种类型。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实际后果,将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
3. 根据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人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
4. 若被害人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轻伤或轻微伤,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若被害人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重伤,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若被害人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死亡,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总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法律对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事制裁。
故意伤害罪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故意伤害罪与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牵连犯表现为这两种类型: 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伤害目的,作为本罪行为的方法、步骤、手段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比如:某甲为伤害某乙蓄谋已久,为了实现伤害目的,某甲盗窃了一军人的枪支和子弹,而将某乙打成重伤,某甲的盗窃枪支弹药行为与伤害行为就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如果某甲是在盗窃枪支弹药之后,才产生伤害某乙的故意,而将某乙打成重伤,此时某甲的盗窃枪支弹药行为与伤害行为就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这两种行为并不具有主观上的牵连。 二是行为人基于其他犯罪目的,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上又触犯了伤害犯罪。比如:行为人为了进行走私,而故意抗拒缉私,对检查人员实施故意重伤的,则走私行为与伤害行为也具有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又如行为人为了成功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而故意抗拒检查,对检查人员实施故意重伤的,这也形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牵连犯;再如行为人为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非法收购、运送、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实施了《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的,同时采取暴力方法抗拒查处,故意重伤检查人员的,也构成《刑法》第341条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牵连犯,等等。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对于牵连犯的处罚是较为复杂的,大体总结为三种情形: 1、刑法有些条明确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并受贿的,即在两个犯罪行为中,根据其所对应的具体法定刑幅度,选择较重的罪处罚。 2、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对某些特殊的牵连犯按“法定的一罪论”,而不是“从一重罪处断”,不需要我们在司法上选择到底何为重罪,而是直接规定以何罪论。比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又如《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刑法》第318条、第321条中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直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罪定罪处罚。 3、刑法分则条文或者刑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牵连关系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的;《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的;199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的,等等,对于这些牵连犯则实行数罪并罚。 可见,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的处罚的规定并不统一,也没有一个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应当以一罪论处作为一般原则,以实行数罪并罚为例外,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处罚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时,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处罚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一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主要有: 1、《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去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这里的恐怖犯罪活动当然的包括了实施伤害他人的情况。2、《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手段如果是触犯到其他罪名的如暴力致人重伤而触犯故意伤害罪的,原则上应从一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致人重伤的,应当以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类似的情形还有如《刑法》第140-148条规定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刑法》第341条规定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这些都有可能以上述法条规定之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3、《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毁损、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应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应以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犯罪也包含了故意伤害罪。5、《刑法》第318条、第321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组织者、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应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就包含了行为人为达到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而伤害他人的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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