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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例子

61 5 2023-07-28 16:06
招摇撞骗罪相关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相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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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如果缺少了这两个条件之一,就不能构成本罪。例如,某甲目睹他人正在行凶,遂大喊一声“我是警察。”上前制止,将行凶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罪骗取的非法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荣誉、地位等其它利益。那么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较难把握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招摇撞骗罪。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而并非想获得非法利益。2、行为人获得了非法利益,但客观上不是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或朋友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人员的身份骗取的。3、冒充的是专家、学者及高干子女等人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获得非法利益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按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宜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只有在行为人既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又进行招摇撞骗活动,且该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及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情况?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手段恶劣;造成恶劣影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被骗人自杀、精神失常;玩弄女性多人;骗取高级职位或荣誉称号等情况,均属于情节严重问题。五、招摇撞骗罪罪数形态 本罪的罪数形态主要是牵连犯的形态,如行为人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实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牵连犯“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六、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并不要求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而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完成为标志,即以犯罪的法定全部构成要件的齐备为标准。 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性行为,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和招摇撞骗行为的结合,因而具体而言,本罪的未遂形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虽已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尚未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即被迫停止下来;二是行为人虽已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招摇撞骗行为,但尚未将招摇撞骗行为进行到底即被迫停止下来。七、招摇撞骗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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