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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离婚的条件

58 4 2023-07-28 18:39
离婚纠纷案由定义
离婚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编。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即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此产生的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属于离婚纠纷。(例如,A和B是夫妻,后B出轨被A发现,A遂遂至法院要求离婚等。)
离婚纠纷相关的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离婚纠纷打官司
起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信息;原告一般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
2、被告信息;被告一般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2、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4、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订立后,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5、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6、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7、根据《婚姻法》第47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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