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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的认定

34 5 2023-07-28 15:26
职务侵占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ー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概念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本罪是一种身份犯,其实质上的行为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因为其有特殊身份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按照本罪进行定罪处罚,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所犯贪污罪是相对的罪名,只不过两者要求的主体身份不同。
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所在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所有的财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一般应当是在本单位的经手管理的权限,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会计人员、库管员等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还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分别对应着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中的实行行为的具体方式。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侵占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应当达到贪污罪数额标准的两倍,也即达到6万元人民币以上才能够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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