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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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11:59
挪用公款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而百七十二条【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罪名定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挪用公款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挪用公款罪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即使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合比例原则,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当。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二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有使用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其主要区别是: 其一,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公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其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表现仅限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者不但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还包括借贷给他人。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合法借贷行为难以区分。必须根据挪用公款罪的三种类型即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超期未还型具体分析,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