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50克以上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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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14:36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常见刑法规定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联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诈骗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名概念
本罪包括四种行为即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这四种行为分别是指:
走私毒品罪通俗来说就是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或者边境的行为。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甲非法携带毒品,进出了国境或者进出大陆与港澳台的边境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是在陆地运输的,越过国境线或者边境线就构成犯罪。如果是乘海船或者乘飞机的,那么船舶或者飞机到达了本国的港口或机场,就构成走私毒品罪。既包括直接走私毒品,也包括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道贩子。此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要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也就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贩卖可以拆为贩和卖两个字。贩既包括卖也包括为卖而买的行为,卖是出卖的意思。但是根据文意这里的贩和卖指的是出卖或者为了出卖而购买的行为。如甲向乙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丙为了向丁出卖毒品,而向戊购买毒品的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一个地点运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但是运输的范围应当在国境以内,否则就是走私毒品罪,如甲将海洛因从中国运往美国的,虽然表面上看甲的行为也是运输行为,但是因为已经出境了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典型的运输毒品罪如乙将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使用之后可以逐渐上瘾形成生理上依赖的麻醉品或者是精神药品,从自己的家里运到学校,打算用于贩卖。理论上运输毒品的目的一定要是出于售卖或者走私等的目的,但是司法解释认为运输毒品的量达到一定程度,即使不是为了售卖的目的,也构成运输毒品罪。(举例说明)如甲是吸毒者,甲为了一次过把瘾,就买了50克的海洛因带回家吸食,在运输的过程中甲被抓获了,虽然甲是为了自己吸食,但是也构成运输毒品罪。
制造毒品是指创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行为非常的多样,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单纯的制造。比如甲自己种植了罂粟,再从罂粟中提纯出了杂质较多的鸦片。乙从甲的手中买到鸦片之后在对这些纯度不高的鸦片进行提纯。丙从乙的手中买到提纯的鸦片之后,觉得鸦片这种毒品吸食不过瘾,赚不了多少钱,便刻苦钻研通过化学程序将这些提纯后的鸦片变成了另外一种毒品。丁从丙的手中买到这种新型毒品之后,将这种毒品与海洛因按照一定的比例调制成戊喜欢的"鸡尾酒"毒品。上述甲乙丙丁的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都构成制造毒品罪。
毒品危害巨大,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而且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因此对于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坚决的禁绝。(意义)本罪入刑对于我国的禁毒工作意义重大,极有力的打击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使我国的禁毒工作有法可依。(选择罪名)本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的都只定一罪,不在数罪并罚。(法律拟制)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存在法律拟制的规定,如在我国的领海或者内海的领域内收购贩卖运输毒品的,本来应当定运输毒品罪、收购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但我国刑法将上述行为统一拟制为走私毒品罪。
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