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咨询我
李在珂 专职律师
枪支犯罪 毒品犯罪 刑事辩护 其他犯罪 暴力犯罪 职务犯罪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

32 5 2023-10-04 16:45
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了生产作业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而发生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结果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人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不顾生产作业中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违规作业,而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的结果。本罪发生的空间具有特定性,即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如果不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即使发生了相关的伤亡事故,也不能够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定罪处罚。构成犯罪还必须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相关的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往前发展所必须容忍的危险。但是如果行为人不顾安全管理的规定而进行违规的生产作业,此时发生的事故则不处在允许的风险的范围之内,一旦发生事故,行为人必须对此负责。行为人要构成犯罪,还必须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即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但是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其他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要在总体上科学把握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条件外,还应准确的把握和认定以下几个问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本罪中所谓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此作过明确的解释,即“是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它们都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同时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不同岗位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 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 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认定生产、作业过程中1.“生产、作业”范围 所谓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 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物质需要的活动。这样,从行业上来看,生产、作业就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修理业、运输业等行业。从形式上看,一般包 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二是科技人员的设计、实验、化验活动;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工人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2.生产、作业过程中 通常认为,生产、作业过程中是指从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到从事生产作业、进行施工直至生产任务完成,都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范围。职工在没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在休息时间违反有关的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的,都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刑法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造成的结果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 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 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 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自然事故的区分 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 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事故有两种情形:一是意外事件引起的自然事故,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在当时情况下也不可能预见。 二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事故,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在当时情况下不可避免。我认为,在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的时候,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自然事故的引起往往与违章行为无关。在没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排除重大责任事故。(2)是否存在着主观过失,自然事故的引起是超出人们的主观意志的,属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上,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并非都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只有在排除自然事故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才能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之区分,乃是罪与非罪之区分。技术事故的区分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 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 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冒险作业的认定(一)受一般的违章指挥而冒险作业的情况 工人在他人提出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求的同时或之后,无任何威胁的言辞或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工人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 危害结果,这时工人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多的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要实施违章作业行为,因此该工人对自己违章冒险作业 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就具有过失心理,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是在处罚上应比对方轻一些;如果工人没有认识到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作业行 为,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使该工人本来具有这种认识能力,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也不能让其负担任何刑事责任。 因为,在现代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客观上要求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给予信赖,被要求的一方并无审查对方行为是否合法的义务。尤 其是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行为不仅应给予更多的信赖,而且一般情况下对领导者的要求应是绝对地服从。如果追究工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刑事责任,就过于苛刻。(二)受威胁而被迫冒险作业的情况 工人在他人提出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求的同时或之后,又有威胁的言辞或行为强迫工人实施违章冒险行为,即使工人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应该让工人负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工人 面临的是不实施违章冒险行为就必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时不可能期待工人不顾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而不去实施对方强迫自己实施的违章冒险作业行 为。因此,即便是该工人主观上可能存在过失,客观上又实施了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从整体上看,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 讲,该工人也是受害者,就不宜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十一、罪名比较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一般情 况下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此可见,1979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 定,由于当时的交通工具主要用于营运活动,社会私人车辆几乎没有,因而立法强调该罪的企业事故性质。随着我国社会私人车辆的大量增加,交通肇事罪的企业事 故性质有所淡化。因为,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删去了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使本罪的犯罪主体成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员只要从事机动 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交通肇事罪虽然还包含一部分企业事故犯罪,但大量的是一般过失犯罪。但在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有所变化,主要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化,企业事故犯罪的性质淡化。只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犯交通肇事罪的,才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特殊与一般的竞合关系,其他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则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关系,只是一般的过失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说,交通肇事罪既包括业务过失犯罪,又包括普通过失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由于其所构成的范围不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厂矿、学校或者其他单位内发生汽车肇事的,到底是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社会存在争议。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场所论与业务论之争。场所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应以肇事场所为标准,即事故发生在厂矿企业内的 为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在厂矿企业外的场所,则为交通肇事罪。业务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应以从事业务的性质为标准,即着 重注意事故是否发生在特定的生产线上,发生在特定的生产线上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发生在特定的生产线上而是发生在交通线上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 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 重大事故,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司法解释强调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此范围外的,均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此范围内的,根据业务活动的性质,分别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 肇事罪。据此可以正确地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十二、预防事故如何预防交通重大事故 结合交通路政部门,及时清算路面阻碍物,加固路基,在各风险路段增设警示标记,严防交通事变发作;对辖区公路存在的交通平安隐患及时向相干部门进行汇报,送交预警报告,请求 有关部门尽快予以整治;加大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力度,对客车超员、校车超员、超速行驶、疲惫驾驶、酒后驾驶、守法停车、无证驾驶、无牌无证、农用车载人等重 大交通守法行动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查纠各种道路交通守法行动,坚定根绝重特小道路交通事变的发作。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解释[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查看全部

意见反馈商务合作侵权投诉

Copyright 2005-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15944号-12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