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哪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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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20:0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什么意思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造成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保释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上诉人,了解了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役、霍乱。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椐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是鼠疫和霍乱两种。国务院也没有把非典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刑法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先决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方可构成本罪。非典不是甲类传染病,上诉人乔海珍怎么会构成防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说,如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所以刑法这一条就不能适用于处理非典案件。我要特别指出的是,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发文把非典纳入传染病管理,但是并没有规定为甲类传染病。根据第三条第五款、(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卫生部无权规定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一审判决书引用的2003年4月8日在审理刑事案件上没有任何意义。更不应作为定罪的根据。甲类传染病的先决条件都不存在,上诉人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上诉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征。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规定了四项行为,触犯其中任何一项(别的构成要件也应具备)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四项行为是:(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役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役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项,就是XX市人民法院2003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也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本院认为,在防非典的特殊时期,被告人乔海珍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因亲属关系,违反防非规定,私自将发热病人乔更新领到内科住院治疗,乔更新被确诊为非典病人后……。其认定私自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说,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乔海珍的罪状和刑法三百三十条一款四项中那一项也不相符,上诉人的罪状触犯了刑法三百三十条那一款,那一项判决书没说,也没法说。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琉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非典是新发现的病种,世界上专家学者对其诊断和治疗都没成熟方案,对于乔更新是不是非典,中医院专家和省X院都没有诊断出来。上诉人乔海珍是一名普通的妇科护士,她怎么能够预见而没预见?对上诉人来说在主观上没有过失。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实行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比照,也不能参照,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己经取消了类推。上诉人乔海珍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一基本犯罪特征,XX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有罪没有法律依据。二,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上诉人私自将发热病人乔更新领到内科住院治疗与事实不符。XX市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张X、赵XX、徐X询问的2003年7月4日张XX证言,证明了上诉人乔海珍5月1日找过他。当时张XX是发热门诊的医生,而且是在张办公地点这就证明了上诉人不是私自把乔更新领到医院。如果不是汇报乔更新发热情况,上诉人没有必要到发热门诊找张XX.2.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私自行为,具体中医院和有防治责任的医生对乔更新采取什么措施,这不是由上诉人的职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决定的。上诉人只不过是一名妇科护士。上诉人的行为和乔更新后来被确定为非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拒绝执行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这里说的拒绝,是指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提出明确要求,特定的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才是拒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拒绝的行为。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上诉人乔海珍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明显错误。上诉人乔海珍确实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判决上诉人无罪。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