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可以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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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15:4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ー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概念是什么
概念所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具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顾相关规定所赋予的报告相关安全事故的职责,而不报谎报相关的事故情况,因而延误了相关事故的抢救时机,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是并未规定该罪名,该罪名是制定刑法修正案6时新增设的罪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申请取保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本罪的罪数问题
我国评价罪数标准以犯罪构成说为通说,即主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事实实现一个犯罪构成是一罪,实现数个犯罪构成是数罪。认定罪数必须坚持这个标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而在刑法分则第二章责任事故罪中除了交通肇事罪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犯罪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上游犯罪,而这些安全事故的主体往往也是本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相关人员。这就存在本罪与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罪之间的罪数判断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其他责任事故罪,虽违法行为己经实施完毕,但侵害公共安全的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在此状态中的不报、谎报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安全以外的法益造成侵害,因此,是前面责任事故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无需另行评价,独立定罪,可以作为前面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加以考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行为与其他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主体同一,侵犯法益一致,作为其他责任事故犯罪行为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确有一定合理性,但笔者并不赞同此观点。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让相关事故责任人员挺而走险实施不报、谎报行为的原因除了事故本身所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之后,对于事故单位的停产整顿及赔偿损失都是一笔巨大的数额,尤其是对他们科处的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此,行为人不择手段贿赂上级,毁灭遇难者尸体,更有丧心病狂者采用堵塞安全通道或者直接杀害事故受害人、知情者压制事态私下处理。这些行为同样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应如何定罪呢?有些学者认为行贿跟杀人作为不报、谎报行为的手段而存在,是为了达到不报、谎报的犯罪目的,应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这个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行为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其实又不完全是,因为牵连犯不仅应具有目的手段的关联性外,在客观上行为之间也应存在直接的内在联系。在实施本罪过程中的行贿、杀人并非是不报、谎报行为的必要手段,不报、谎报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行为达到目的。而不报、谎报行为构成要件的核心在于不报、谎报,只要有不报、谎报行为,就必然成罪,而行为人除了行贿杀人外也会有其他的掩盖行为,如若按牵连犯原则处断,这些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刑法198条保险诈骗罪规定,投保人、受益人如若在骗取保险金过程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刑法如此规定必定是出于严厉打击此等性质恶劣行为,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而在本罪中,又何尝不是类似情况,甚至更为严重呢?故笔者认为,如若行为人触犯不报、谎报事故罪的同时也构成其他犯罪的,理应数罪并罚,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