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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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7:57
放火罪常用刑法内容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放火罪概念是什么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 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 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 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 火灾。其特点,一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 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 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 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 害对象的区分。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