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赌博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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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13:52
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是指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担任职务期间,将公款用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资金、场所、器具等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挪用公款赌博属于滥用职权罪的一种表现,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挪用公款赌博属于滥用职权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赌博是一种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是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并可以并处罚金。对于挪用公款赌博罪,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犯罪所得金额等因素进行量刑,最终确定刑罚。
总之,挪用公款赌博属于滥用职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罚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
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拘留是短期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可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审判机关不可以采取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拘留的可以适用司法拘留。
拘留的对象:
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分子。一般来说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对相关人员先行拘留,之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或者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人员正在预备实施犯罪,或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或者实行犯罪结束之后被当场发觉,也就是说被抓了现行;相关人员被在场的人员或者被害人当场指认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在相关人员身边或者其住所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的,如交警在例行检查时,在相关人员的汽车驾驶室内发现了毒品;相关人员在实施了相关的犯罪之后,企图逃跑、自杀或者经司法机关查证属于在逃人员的;相关人员在实施犯罪之后,为了逃避刑事追诉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可能与他人进行串供而逃避刑事追诉的;有重大嫌疑的分子,面对警察等执法人员的盘查,而不讲其真实的姓名和住址,或者无法查明其身份的;相关人员有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者结伙作案的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拘留相关人员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除非存在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出示,但是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须及时进行送押,将犯罪嫌疑人送押看守所的时间至迟也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除非因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通知,或者在侦查阶段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
此外,如果被拘留的人员是人大代表,还必须履行特殊的程序,这主要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充分有效地履行其代表职权,而不受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现行犯的,可以对其先行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后依程序进行逐级报告。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非现行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之后,再对相关的人大代表采取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还应当注意,如果是异地拘留的,必须通知拘留当地的公安机关,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
拘留的期限:
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捕的,也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时间点。
首先,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认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在3日的基础之上延长1到4日。如果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着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案件的侦办工作量比较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将提请批捕的时间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讲其真实的姓名和住址,无法查明其身份时,拘留的期限则不受限制,在查明其身份之后,再计算拘留的期间。当然在身份无法查明的期间,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当正常进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取特定的代号以代替其真实的身份。
其次,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办的案件中,侦查部门在对相关人员采取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之后,一般应当在3日之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在3日的基础之上延长1到4日。审查逮捕部门在收到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二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有使用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其主要区别是: 其一,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公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其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表现仅限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者不但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还包括借贷给他人。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合法借贷行为难以区分。必须根据挪用公款罪的三种类型即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超期未还型具体分析,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