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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不起诉案例

43 1 2023-10-20 11:44
危险作业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罪名定义
危险作业罪是指行人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备设施,或者隐瞒销毁相关数据;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场所等的整改措施的;相关安全事项未经批准或许可,而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品存储、经营生产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足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作业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生产作业中的财产安全。行为人违反生产作业的相关规定,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给本罪保护法益制造了严重的损害危险,因而要受刑事处罚。本罪并非是结果犯而是具体的危险犯,行为人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必须有产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才能够构成本罪。本罪的规定充分展现了我国重视生产作业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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