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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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08:5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定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造成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分析原公诉机关河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又名乔小兰,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XX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XX市中医院妇产科护士,住XX市民主街189号。2003年5月17日因涉嫌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5月31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葛电杰,男,60岁,系乔海珍之亲属。XX市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海珍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乔海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仪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3年4月28日,被告人乔海珍之兄乔更新出现发热症状,5月3日被告人在明知发热病人必须到指定发热门诊诊治的情况下,将乔更新直接领往内科找医生要求住院治疗。内科主任李XX、副主任李X对乔更新进行了诊治,并让其住院治疗。后转到河北省第X医院检查诊治。2003年5月12日经河北省X科医院检查诊治,乔更新被确诊为“非典”病例。至此,给XX市人民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造成很大影响,致使400多人被隔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乔海珍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及其辩护人上诉主要提出:乔海珍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据此定罪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宣告乔海珍无罪。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8日,被告人乔海珍之兄乔更新出现发热症状。5月3日被告人乔海珍找到XX市中医院副院长李XX、医生李X对其兄进行诊治。经医生对乔更新进行检查,排除乔更新患“非典”型肺炎,在内科住院治疗。后因乔更新连续发烧,转河北省第X医院诊治,后又转河北省X科医院治疗。同年5月12日乔更新被确诊为“非典”型性肺炎患者,为此,XX市400多人被隔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李XX证实:我在防“非典”工作中负责专家会诊工作,专家组长是我。2003年5月3日,乔小兰找到我,说她哥哥(乔更新)已经发烧6天。当时根据病人胸片及其他检查情况排除病人患“非典”,由李X负责治疗。5月5日病人家属要求转省X院,后用中医院的车送去的。5月7日我院医生张XX询问省二医院,说已经基本排除“非典”,转呼吸内科治疗。2,李X证实:2003年5月3日下午,乔小兰找李XX叫给其兄看病。李院长叫我一起去看,根据乔更新的症状检查结果,没考虑“非典”。5月5日上午我叫李XX过来,张XX也在,李XX看过胸片表示,基本不考虑“非典”。后家属要求转院。3,张XX证实:2003年4月21日成立中医院发热门诊,院长分工,我具体负责。后根椐上级指示,XX市只设一个发热门诊,5月9日我院撤消发热门诊。5月5日我查看了胸片、检查结果,没有发现异常。5月6日我问张XX他说病人转到省X院呼吸内科了。4,赵XX证实:2004年5月5日李XX打电话告诉我,乔小兰交了300元钱,用中医院救护车将病人转走了。5月7日让张XX给省X医院呼吸内科打电话,答复是:乔更新是普通肺炎,已收住入院。5,张XX证实:我院4月底设立了发热门诊,我和张XX负责诊治,5月9日撤消了。5月11日我给石家庄X科医院打电话询问乔更新的情况,知道他被诊断为“非典”。6,河北省X科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会诊意见书证实:乔更新于2003年5月12日临床诊断为SARS.7,XX市防“非典”办公室证明:当时隔离“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40人,二代接触者445人。8,被告人乔海珍供述:2003年5月1日上午,嫂子找我说我哥乔更新发烧,我领嫂子去发热门诊找张XX,我把情况告诉他,他问我哥是否去过疫区,我嫂子说没出过门。张XX说:平常感冒在家输液算了,他也没提出见我哥。我提出在发热门诊交费拍片,他让我们直接交费去拍片也说没事。我哥还发烧,第二天拍片还说没事。到5月3日我哥烧还不退,我嫂子提出转院,要用中医院的车,后找到院长赵XX,把我哥高烧不退事告诉他,要求用车,他问我诊断结果,我说李XX说绝对不是“非典”,连疑似都不是。后转院到石家庄。按规定应去发烧门诊,但他们说不是“非典”,所以直接去内科住的院。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系XX市中医院一名护士,在“非典”期间,其兄乔更新出现发烧症状后,乔海珍曾找到中医院负责人及医生对其兄进行住院治疗,未诊断为“非典”病人,遂将其兄转院,后经确诊为“非典”病人。其主观上不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故意。乔海珍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其行为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XX市人民法院(2003)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乔海珍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辩护词推荐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上诉人,了解了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役、霍乱。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椐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是鼠疫和霍乱两种。国务院也没有把非典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刑法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先决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方可构成本罪。非典不是甲类传染病,上诉人乔海珍怎么会构成防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说,如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所以刑法这一条就不能适用于处理非典案件。我要特别指出的是,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发文把非典纳入传染病管理,但是并没有规定为甲类传染病。根据第三条第五款、(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卫生部无权规定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一审判决书引用的2003年4月8日在审理刑事案件上没有任何意义。更不应作为定罪的根据。甲类传染病的先决条件都不存在,上诉人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上诉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征。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规定了四项行为,触犯其中任何一项(别的构成要件也应具备)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四项行为是:(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役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役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项,就是XX市人民法院2003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也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本院认为,在防非典的特殊时期,被告人乔海珍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因亲属关系,违反防非规定,私自将发热病人乔更新领到内科住院治疗,乔更新被确诊为非典病人后……。其认定私自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说,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乔海珍的罪状和刑法三百三十条一款四项中那一项也不相符,上诉人的罪状触犯了刑法三百三十条那一款,那一项判决书没说,也没法说。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琉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非典是新发现的病种,世界上专家学者对其诊断和治疗都没成熟方案,对于乔更新是不是非典,中医院专家和省X院都没有诊断出来。上诉人乔海珍是一名普通的妇科护士,她怎么能够预见而没预见?对上诉人来说在主观上没有过失。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实行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比照,也不能参照,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己经取消了类推。上诉人乔海珍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一基本犯罪特征,XX市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有罪没有法律依据。二,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上诉人私自将发热病人乔更新领到内科住院治疗与事实不符。XX市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张X、赵XX、徐X询问的2003年7月4日张XX证言,证明了上诉人乔海珍5月1日找过他。当时张XX是发热门诊的医生,而且是在张办公地点这就证明了上诉人不是私自把乔更新领到医院。如果不是汇报乔更新发热情况,上诉人没有必要到发热门诊找张XX.2.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私自行为,具体中医院和有防治责任的医生对乔更新采取什么措施,这不是由上诉人的职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决定的。上诉人只不过是一名妇科护士。上诉人的行为和乔更新后来被确定为非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拒绝执行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这里说的拒绝,是指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提出明确要求,特定的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才是拒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拒绝的行为。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上诉人乔海珍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明显错误。上诉人乔海珍确实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判决上诉人无罪。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