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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期

41 4 2023-11-22 03:42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常见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ー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所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具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顾相关规定所赋予的报告相关安全事故的职责,而不报谎报相关的事故情况,因而延误了相关事故的抢救时机,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是并未规定该罪名,该罪名是制定刑法修正案6时新增设的罪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本罪的竞合问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相关法律的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罚。但是,如果这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具有双重身份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也就是说事故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同时又是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当地单位生产经营,成为单位幕后的实际控制人,而使自己具有了双重身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其故意实施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是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还是定滥用职权罪?是运用“法规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想象竞合,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下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46)对于本罪,若以主体言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对事故情况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即一般主体,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相对来说,前者是普通法条,后者是特别法条,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考虑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这一法定情节,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这样显然违反了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若以罪名言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专门针对瞒报事故情况行为的明细罪名,即特别规定,滥用职权罪是号称“小口袋罪”的概括性兜底罪名,即普通规定,相对来说,前者是特殊法条,后者是普通法条,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考虑犯罪手段的特殊性,适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规定,但这样做又好像阁顾了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竞合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中观点纷呈莫衷一是的课题,以至于被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学理上无奈的痛”。“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正是其中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难点。二者的区别相当困难,大体可以认为,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但事实上触犯另一法条时,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这个标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同时是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实施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况严重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法条竞合。《解释》第2条规定单位实际控制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些人之所以隐身幕后而不担任企业中形式上的负责职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人是因没有法规依据而不能,不敢公开担任有关职务,如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开矿的,有的人是为了逃避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普遍。法律之所以将这些人列为犯罪主体,目的就在于不能因为其隐身幕后而使他们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既是事故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同时是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应该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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