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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诽谤罪自诉

29 3 2023-11-29 02:32
侮辱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罪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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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罪名定义
侮辱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的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79年制定刑法时规定的罪名,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做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并予以保留。
侮辱罪案例分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格权,损害他人精神健康的犯罪行为,往往会给被害人带来不可预知的心理损害和精神损害,下面就一个具体的案例进一步了解侮辱罪。裁判要旨为泄私愤,挖掘他人祖坟,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情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徐溪行政村百里自然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将祖坟迁至该村北面的坟地,被告人笪某某认为,张某迁来的祖坟占了他家的坟地,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为泄私愤,笪某某于2005年5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携带钉耙等工具悄悄来到东屏镇徐溪行政村百里自然村北面的坟地,将张某迁移至此的15座祖坟挖平,并将其中5座坟中的水泥骨灰盒挖出,弃置于坟坑边。第二天,当地村民发现张某家的祖坟被人挖掘,张家祖坟被挖事件很快为周边村民所知。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中,笪某某对自己挖掘张某家祖坟之事据实相告。审判2005年8月22日,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笪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向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溧水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笪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笪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认为,从上诉人笪某某挖掘他人祖坟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挖掘张某的祖坟达到破坏其祖坟的完整性使张某家不得安宁进而迫使张某迁走祖坟的目的。笪某某作为生活在农村的村民完全知道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会造成对他人的侮辱,但是为达到使受害人张某迁走祖坟的目的,故意挖掘他人祖坟,所以其行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其二,笪某某挖掘张家祖坟的行为使得张某及其家人直接受辱,因为任何一个有正常情感的人,当得知其祖坟被人故意挖掘之后,感情上都会受到伤害。笪某某故意挖掘他人祖坟数量大,造成了对张某及其家人的侮辱,因此,其侮辱对象是特定的,即侮辱对象直接指向张某及其家人。其三,侮辱罪必须是行为人造成受害人遭受侮辱,而且这种侮辱结果必须为其他人所知晓。换言之,行为人必须公然侮辱他人,我们认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并不是强调行为人行为的公然性,而是强调侮辱行为造成他人受侮之结果的公然性,即侮辱结果是公然的,至于侮辱行为是否公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否。上诉人笪某某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虽然系夜间秘密实施,但其行为造成张某及其家人遭受侮辱的结果为四周乡邻皆知,所以可以认定笪某某的行为系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最后,关于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上诉人笪某某提出其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们认为,挖平他人的祖坟15座,并将其中5座坟中的水泥骨灰盒挖出,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侮辱他人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综上所述,上诉人笪某某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笪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侮辱罪案件辩护词推荐上诉人:蔡邦开,男,汉族,1933年6月2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江口村老屋被告人:蔡爱女,女,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90号被告人:胡小微,女,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宏程路106号 因上诉人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5)苍刑自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蔡爱女、胡小微在有期徒刑量刑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小孩、胡小茹、杨小央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足额连带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直接物品损失。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认定错误,量刑崎轻;认定的部分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对上诉人民事赔偿合理请求部分木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认定错误,量刑崎轻原审法院认定“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是完全错误的,相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应当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一、被告人所实施的侮辱上诉人的行为手段特别恶劣:使用化粪池内的粪水;连续使用三桶;受侵害的人数达到七人;在泼洒粪水的同时用语言侮辱“让你吃个饱”。二、被告人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各上诉人受到侮辱后每日以泪洗面,不思茶饭,夜难成寐,痛苦万分,尤其是上诉蔡邦开,不仅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而且因此导致心率不齐,住院治疗,仅医疗费一项达一万多元;上诉人陈爱玉因眼睛受到感染接受治疗。三、被告人对其侮辱上诉人的基本事实都予以否认,甚至对其在公安机关的谈话内容都进行翻供,根本没有意识到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所造成的伤害,没有任何的悔罪表现,甚至在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还在温州BBS网站上发表侮辱上诉人言论。四、被告人侮辱上诉人的前因不是上诉人到被告人家中论理而是被告人蔡爱女的丈夫拿铁锹将上诉人蔡邦开之子蔡昌右打伤住院治疗,原审法院认为是上诉人“赶到被告人家中吵闹,具有明显过错”纯属断章取义,而没有查清被告人侮辱上诉人的前因真正有过错的仍在被告人一方。故上诉人有充分认为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孩、胡小茹、杨小央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胡小孩、杨小央案发时不仅在现场,而且参与了用粪水泼洒上诉人,被告人胡小茹也是积极参与者,她们主观上有侮辱上诉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侮辱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审判决以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告人亲属胡万君、陈爱凤证言来认定被告人胡小孩、杨小央无罪缺乏法律依据。各被告人应当足额连带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直接物品损失。各被告人应当足额连带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直接物品损失包括上诉人蔡邦开医疗费10533.94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6012元,交通费300元、陈爱玉医疗费183.6元;各上诉人直接物品损失4230元,共计22759.54元。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另行主张。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提起上诉,望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蔡邦开陈爱玉蔡陈云蔡阿钗蔡周雪蔡小微2006年4月18日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4、《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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