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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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23:05
放火罪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放火罪罪名定义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办理取保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想象竞合
放火行为人倘若实施了一个放火的行为事实却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的,该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与侵犯人身犯罪之间的竞合。因此,在发生放火烧毁交通工具并烧伤或烧死交通工具中乘客的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除此之外,以放火手段烧毁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物,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不仅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适用“从一重原则”:即在犯罪行为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中,选择刑罚较重的罪名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如上文所提的以放火手段烧毁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物,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对于犯罪行为人就应当在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的刑罚中选择较为严厉的刑罚范围进行处理。同样,如果以放火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又严重危害到人身的,属于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在处理时选择较重的刑罚(一般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较重)也是强调对于人身生命、健康法益的重视。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不同之处,最重要在于想象竞合犯是常识上的一行为事实但造成数危害结果、侵害数法益。‘就放火罪而言,放火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倘若放火行为同时危害到具体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法益,那么该竞合就属于想象竞合;倘若放火行为同时危害到其他公共安全,如交通工具安全、交通设施安全、航空安全等,则该类竞合应当属于法条竞合。两者在司法实践中易发生混淆,从而可能导致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由于竞合理解的不同造成了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在放火罪发生竞合时,必须依据侵害法益数、侵害结果数这个标准来判断两者,以避免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七、放火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 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八、放火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九、放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十、放火罪相关说明 一、“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 14岁不满 16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 罪论处。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 第1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新《刑法》对死刑的责任年龄有所限制,即第四十九条“不满18周岁的人”不可判死刑,包括死缓。这同以前严惩七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条件不同。本书其他罪名涉及这个问题的,与此规定相同,不再重复说明。四、对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书其他罪名凡有死刑、无期徒刑标准的,一律适用此规定,不再一一列出,以免繁琐。十一、放火罪案例2001年8月6口16时,被告人叶朝红、刘佩猛、石累伙同李晓阳携带打火机、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伺机在景德镇火车站停靠的货物列车上,采取用明火烧货物外包装袋的方法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当四人行至停靠在该站六道的25023次货物列车时,叶朝红、刘佩猛发现该次列车P64A3428560号棚车有可盗窃物品,遂由石累望风,叶朝红、刘佩猛钻入该车彻底,点燃货物外包装袋,因该棚车装在可发性聚苯乙烯,遇火燃烧并向车外蔓延,三人见状后立即逃离现场,致使火势进一步扩大,P64A3428560号棚车及并列停靠的P613062585号棚车先后着火。造成P64A3428560号棚车装在的聚苯乙烯烧损133袋,烧损货物价值人民币26,600元;该棚车烧损面积达53.27平方米,占车厢内部总面积的30.88%,构成大破;相邻的P613062585号棚车烧损面积达33.6平方米;景德镇火车站六道2根25米钢轨报废,报废材料价值人民币8750元。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朝红、刘佩猛、石累共同预谋以点火方式盗窃货物列车上的货物,导致火灾的发生,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己经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佩猛、石累还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犯罪行为人对正在行驶中的列车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燃了列车上的货物,造成了列车的燃烧,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点燃的列车引发了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因此该放火行为不但符合第114条危险犯的放火罪的法条规定,也符合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条规定。犯罪行为人的一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因此该种竞合属于法条竞合。一般学说上对于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在一句特别法优先适用明显导致不合理结论的情况下,例外地允许优先适用重法。可是根据本案的情况,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该两罪本身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的犯罪,并非一个法条为特殊法另一个为一般法,无法适用对于法条竞合犯的一般处理原则,更不存在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情形,况且第114条与第116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相同,不存在重法轻法之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来决定适用哪一个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