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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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22:2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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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却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并列举了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种种行为。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必然妨害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破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妨害监督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