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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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15:1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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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概念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有特定的要求,即其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形式以外的危险方法,同时要求这种危险方法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同等的危险性,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由于本罪并未规定确切的罪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进行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变迁
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12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条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