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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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8:58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ー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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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念是什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为名,组织他人参加该类活动,并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并以此作为入会资格,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薪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他人参加相关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都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均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手段骗取财物,据为己有;犯罪主体都可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观方面两者均表现为直接故意。但是两者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既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包括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其在主观上往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通常是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 3、刑法对两罪规定的行为人处罚范围不同。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是基于受害人完全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了处分财物的行为,其只要实施采取诈骗的方法并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并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在传销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双重的作用,既处在受害人的地位又扮演侵害人的角色,因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仅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进行定罪处罚,而对于那些在传销活动中没有实施组织、领导、管理行为的其他参与人员则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