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咨询我
李在珂 专职律师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暴力犯罪 其他犯罪 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为

67 4 2023-11-21 15:47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警、报案或者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导致无法及时查明肇事人身份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证据缺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监视居住的定义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既照顾到了不同机关履行职能的便宜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内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从监视居住这一制度的价值定位来看,总体上它是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一方面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
首先,监视居住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以监视居住进行替代。包括如下几种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若逮捕执行起来不方便的,或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不宜逮捕;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符合逮捕的条件,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等需要他抚养,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唯一的抚养人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可以以监视居住替代逮捕;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于办案的需要,如出于侦查策略的考虑,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羁押的期限已经届满,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的,出于维护人权的考虑,也必须变更为监视居住等的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用监视居住来进行替代。这种特殊情况如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也无法提供保证金保证中的保证金的,那么取保候审就不有不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时就要用监视居住来替代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也可以变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即到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但是绝对不能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来执行监视居住,这是防止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变相的羁押。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相关,让他们到自己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之后,到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可以折抵管制一日,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在监视居住之行的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和监控,以切实保证监视居住的有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方式已向多元化发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少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如果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家属。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计算监视居住的期限。
在监视居住执行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监视居住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认为采取监视居住不当的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解除或者变更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轻则因为情节严重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先行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也不得私自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在司法机关传唤的时候,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的到案;在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对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将身份证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般来说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当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企图通过逃跑、自杀来逃避刑事追诉的,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对证人、举报人、被害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客观要件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查看全部

意见反馈商务合作侵权投诉

Copyright 2005-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15944号-12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