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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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3:2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定义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有特定的要求,即其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形式以外的危险方法,同时要求这种危险方法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同等的危险性,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由于本罪并未规定确切的罪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进行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行为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年满16周岁生理和精神状态正常。也即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