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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哪些

18 4 2023-09-30 23:0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见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定义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有特定的要求,即其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形式以外的危险方法,同时要求这种危险方法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同等的危险性,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由于本罪并未规定确切的罪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进行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
行为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年满16周岁生理和精神状态正常。也即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非易事。而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换言之,只有当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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