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麻将开设赌场罪渔利应该剔除购买房卡的费用吗
51
4
2023-10-22 22:58
根据中国法律,开设手机麻将赌场属于非法赌博行为。开设、经营赌场属于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刑事追究。
至于剔除购买房卡费用是否合法,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购买房卡的费用实际上是用于参与赌博活动,那么剔除费用将无法改变赌博的本质。然而,如果购买房卡的费用与赌博活动无关,仅仅用于提供游戏娱乐服务,那么剔除费用可能是可以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开设赌场罪批捕的规定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开设赌场罪的既遂
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罪,只要开设赌场者的行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行为,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开设赌场罪即成为既遂形态。也就是说开设赌场者具有营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即遂,不要求己经在赌场内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为开设赌场准备赌博工具,在赌场内并没有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罪的预备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既遂。六、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必须该共犯的行为对赌场的开设及运营起到了直接的、不可或缺的帮助作用。如为赌场的开设提供或物色场所、提供资金、为赌场招募工作人员等是当然的共犯;赌场开设后为赌场接送赌客、望风看场、发牌坐庄、上分兑筹码等工作亦是对维持赌场运营起到了直接的帮助作用,其作用亦可认为是稍具规模的大型赌场不可或缺的,对这类人员亦可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但对在赌场中端茶、倒水、作饭、打扫卫生等人员,其所从事的工作不与赌博有直接联系,亦未对赌场的开设或运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则对此类人员,虽在赌场工作亦获取报酬,也不能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七、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七、开设赌场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