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条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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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23:24
代位继承纠纷定义是什么
代位继承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编。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民法典》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代位继承。当然此时的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无法进行继承,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去世的情况下才适用。
此外,依据《继承法意见》第26条的规定,与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例如:A有三子B、C、D。B早年死亡,有一子E。现A死亡。在代位继承中,对B的身份没有要求,B只要是A的子女即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但是,对E的身份有要求。若E是与B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则E没有代位继承权。若E是B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则E有代位继承权。)
请注意,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举个例子,A有三个子女B、C、D,A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财产都留给小女儿D,但是小女儿D意外先于A死亡,那么D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中的全部遗产,该遗嘱归于无效,遗嘱中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不过此时D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D的位继承法定继承中D应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纠纷管辖的法院
因代位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指房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