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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求逮捕

49 5 2023-10-08 11:45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求逮捕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的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对肇事者采取逮捕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是指肇事者有明确的故意要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交通规则等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如果认为肇事者犯罪嫌疑确凿,且逃避追究或有其他可能丧失逮捕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对肇事者采取逮捕措施。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逮捕。
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求逮捕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规定的程序,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和处理。建议当事人或相关方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交通肇事罪客观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活动的参与人在公共交通领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注意,交通肇事行为发生的领域必须是公共交通领域,在此范围内车辆因违反相关操作规则发生事故的,不能够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00.5法释〔000〕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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