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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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5 0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2022年的司法解释,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赌场规模:如果赌场规模较大,拥有较多的赌博设施、人员和场地,则认定为情节严重。
2. 赌博活动频繁性:如果赌场经常举办赌博活动,甚至每日开设赌桌进行赌博,则认定为情节严重。
3. 赌博参与人数:如果赌场聚集了大量的赌徒,人数众多,参与赌博的人员涉及范围广,则认定为情节严重。
4. 赌博涉及金额:如果赌博活动的涉及金额较大,涉及的财产损失较多,则认定为情节严重。
5. 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的身份:如果赌场的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是职务人员、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特殊身份的人员,则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上因素并非绝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若情节严重,开设赌场罪的判决将会更加严厉,处罚可能会加重。
开设赌场罪如何立案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就应当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但是在认定开设赌场时必须严格的认定。行为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局、筹码、设定赌博规则等都是围绕着他人赌博行为展开的,如果行为人在网上设置网站,但是其是出于娱乐的目的或者组织的规模较小,也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来说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原来的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而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因为在开设赌场中含有多人聚众赌博的情形,所以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就有可能重合。如何区分和界定赌博罪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是司法人员在实践的过程中的一大难点。但是在审理涉赌案件的实践中仍不难发现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一)时间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一般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在一段时间内赌场是持续不间断的对参赌人开放的,只要是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参与赌博活动,不需要再行组织人员。赌博罪的时间上则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赌博罪中的参赌人员是临时组成的,赌完即散,下次赌博则要重新再组织。 (二)地点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的地点具有固定性,开设赌场一般需要专门的营业场所,并且具有固定性,其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动。赌博罪的场所则是多样的、不固定的,有的是在自己家中,有的是在临时租住的地方,如出租房、宿舍、宾馆、旅店等都可能成为赌博的场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往往是长时间租住在固定的宾馆内。 (三)组织形式不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其有一个具体管理制度,赌场人员有的望风,有的提供赌具、赌资、餐饮等服务,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并且按劳索酬。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他们只是协调赌场的各项工作,维护赌场的正常秩序及组织人员参赌。赌博罪只则是由赌头、赌棍临时召集的,具有临时、松散的特点,赌头不存在对赌博场所的管理,也不存在对参赌人员提供相关的服务,赌头一般参与到赌博当中,赌博的方式、规定也都是由参赌人员共同商量决定的。 (四)开放程度不同,开设赌场具有半公开性,其开设赌场的地点、时间、赌博的方式、组织者被一定的社会群体所知晓,参赌人员也会自动前来参与赌博。赌博罪一般是具有隐秘性的,赌头只在小范围且是固定的人员中组织赌博,赌博罪的隐秘程度较高,只被在非常小的社会群体知晓。 (五)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同,开设赌场罪追究的人员一般是组织者、经营者,同时为赌场提供服务的如望风、派牌、帮助组织者收取红利等工作人员均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而其他的参赌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是治安处罚。赌博罪中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是是一般的参赌人员,即只要是参与了赌博并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营利方式不同,开设赌场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是以抽取红利、板庄作为其营利手段,因为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其是以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服务而赢利的。赌博罪中的营利是指赌头、赌棍通过赌博来赢取其他参赌人员的财物。赌博罪与开设赌场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赢利的方式有较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