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犯罪对象是什么
27
4
2023-10-28 10:0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通用刑法条文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义是什么
本罪包括四种行为即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这四种行为分别是指:
走私毒品罪通俗来说就是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或者边境的行为。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甲非法携带毒品,进出了国境或者进出大陆与港澳台的边境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是在陆地运输的,越过国境线或者边境线就构成犯罪。如果是乘海船或者乘飞机的,那么船舶或者飞机到达了本国的港口或机场,就构成走私毒品罪。既包括直接走私毒品,也包括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道贩子。此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要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也就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贩卖可以拆为贩和卖两个字。贩既包括卖也包括为卖而买的行为,卖是出卖的意思。但是根据文意这里的贩和卖指的是出卖或者为了出卖而购买的行为。如甲向乙出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丙为了向丁出卖毒品,而向戊购买毒品的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一个地点运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但是运输的范围应当在国境以内,否则就是走私毒品罪,如甲将海洛因从中国运往美国的,虽然表面上看甲的行为也是运输行为,但是因为已经出境了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典型的运输毒品罪如乙将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使用之后可以逐渐上瘾形成生理上依赖的麻醉品或者是精神药品,从自己的家里运到学校,打算用于贩卖。理论上运输毒品的目的一定要是出于售卖或者走私等的目的,但是司法解释认为运输毒品的量达到一定程度,即使不是为了售卖的目的,也构成运输毒品罪。(举例说明)如甲是吸毒者,甲为了一次过把瘾,就买了50克的海洛因带回家吸食,在运输的过程中甲被抓获了,虽然甲是为了自己吸食,但是也构成运输毒品罪。
制造毒品是指创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行为非常的多样,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单纯的制造。比如甲自己种植了罂粟,再从罂粟中提纯出了杂质较多的鸦片。乙从甲的手中买到鸦片之后在对这些纯度不高的鸦片进行提纯。丙从乙的手中买到提纯的鸦片之后,觉得鸦片这种毒品吸食不过瘾,赚不了多少钱,便刻苦钻研通过化学程序将这些提纯后的鸦片变成了另外一种毒品。丁从丙的手中买到这种新型毒品之后,将这种毒品与海洛因按照一定的比例调制成戊喜欢的"鸡尾酒"毒品。上述甲乙丙丁的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都构成制造毒品罪。
毒品危害巨大,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而且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因此对于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坚决的禁绝。(意义)本罪入刑对于我国的禁毒工作意义重大,极有力的打击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使我国的禁毒工作有法可依。(选择罪名)本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的都只定一罪,不在数罪并罚。(法律拟制)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存在法律拟制的规定,如在我国的领海或者内海的领域内收购贩卖运输毒品的,本来应当定运输毒品罪、收购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但我国刑法将上述行为统一拟制为走私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一旦实施,无论涉及毒品的数量如何,都应当立案进行刑事追诉。如行为人甲是化学博士,他出于好奇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实验室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私自制造了一微克的海洛因。尽管他是出于兴趣和好奇,而且制造的毒品的数量极其微少,仍然应当对其立案追诉。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