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生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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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10:31
离婚纠纷案由概念
离婚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编。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即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此产生的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属于离婚纠纷。(例如,A和B是夫妻,后B出轨被A发现,A遂遂至法院要求离婚等。)
离婚纠纷去法院告
起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信息;原告一般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
2、被告信息;被告一般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离婚纠纷相关证据
原告身份证件、被告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结婚证
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现金;存款账号和存款单;房产证;行驶本;股票;债券;公积金;保险等约定或法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此外,也要注意搜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
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证人证言;婚前一方骗婚的证据;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刑的判决书;一方暴力的证据;一方出轨、赌博、酗酒的证据;一方失踪的证明或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婚后分居满二年的证明等)。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负担了较多的义务(例如,花较多时间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照顾子女学习生活等,有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证据或证人证言等更好)。
证明有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双方经济收入证明;双方教育水平证明;双方居住环境优劣证明等)。
此外,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需提供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以及详细数额。
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2、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4、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订立后,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5、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6、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7、根据《婚姻法》第47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