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海关认定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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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20:1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ー条、第一百五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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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名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寄、携带、运输的方式,将普通的货物物品运出或者运入国境或者边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走私构成犯罪行为。本罪是一个兜底罪名,是指除了刑法单列的罪名之外,走私其他普通的货物的都要按照本罪定罪处罚,如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贵重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的要按照刑法规定特定罪名处罚,除此之外都要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