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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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0:49
危险驾驶罪相关刑法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概念
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后,经过修正案的修正,其行为具有多样性,包括追逐竞驶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为满足精神刺激相互追逐竞相行驶超越;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与酒驾并不相同,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更高,如果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则属于醉酒驾驶;校车运输以及旅客运输从业者,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客体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课题,或者说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也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的行为侵犯了公众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由于危险驾驶罪所威胁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具有不特定性且具有重大性,因此必须对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追逐竞驶行为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情形有两种:①一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进行的竞赛行为,包括在竞赛前通过共同协商的竞赛行为和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临时决定的竞赛行为两种情况;二是行为人一人故意追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对于第一种情况,不论是行为人在竞赛前就已经协商好,还是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临时决定的竞赛行为,均构成共同犯罪,且都是主犯。因为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追逐竞驶的行为。②对于有组织的非法赛车行为,组织者和参加者均是主犯,且组织者属于首要分子。对于在路口“放哨”而没有实际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人,也是共同犯罪人,但应认定为从犯。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只有一个人,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呢?笔者认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间由于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但追逐人和其他人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因为共同犯罪的故意除了实行故意外,还有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甚至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也存在共同故意。比如乘客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追赶前方车辆,这里乘客和机动车驾驶人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于乘客胁迫机动车驾驶人的情况,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则二者构成共同犯罪。乘客属于主犯,机动车驾驶人是胁从犯。对于教唆的情况,乘客属于教唆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当然,在第一种情况下,也存在胁从犯和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