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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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02:05
绑架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定义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和扣押人质等非法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绑架他人,利用第三者的担忧实施要挟,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绑架罪客体有哪些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他人,威胁到了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司法实践中绑架的目的常常是以勒索赎金为目的,但是绑架罪并非是财产犯罪,行为人绑架也不总是以取得财物为目的的。
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而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2、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理。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架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